帊海容基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與李洪波等占有物返還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7)皖0181民初5236號
判決日期:2017-12-21
法院: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審理原告上海容基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與被告李洪波、吳厚山占有物返還糾紛一案中,原告上海容基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結(jié)果
準許原告上海容基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本院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上海容基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負擔(dān)
合議庭
審判員葉朝宗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王萍萍
判決日期
2017-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