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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光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信譽良好
注冊資本:800萬元
法定代表人:邢毅
聯(lián)系方式:021-65878380
注冊時間:1997-06-20
公司地址:崇明工業(yè)園區(qū)秀山路30號312室
簡介:
建設工程監(jiān)理,工程招標代理,工程造價咨詢,工程設備監(jiān)理,人防工程監(jiān)理,水利工程監(jiān)理,工程咨詢,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和新材料研制及房地產(chǎn)技術咨詢服務?!疽婪毥?jīng)批準的項目,經(jīng)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jīng)營活動】
展開
謝強、曹霞等與無錫中銳置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5)錫民終字第2309號         判決日期:2017-08-04         法院: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謝強、曹霞、謝婧因與被上訴人無錫中銳置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銳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無錫市北塘區(qū)人民法院(2014)北黃民初字第0037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謝強、曹霞、謝婧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其一審訴請。事實和理由:1、交房時,其受騙先簽字交錢才收房,并沒有收到《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且同時發(fā)現(xiàn)有裂縫、墻面有滲水痕跡,當時已提出房屋有質量問題。2、中銳公司擅自變更大樓設計,嚴重侵害了上訴人的利益。3、一審僅對房屋滲漏的損失進行賠償,對樓板裂縫、窗戶變形、大樓存在坍塌可能,沒有進行評估和賠償。4、訴訟費及律師費應由中銳公司承擔。 被上訴人中銳公司辯稱:分戶驗收表已經(jīng)送達給對方,恢復底層是因為這座大樓地理環(huán)境問題,原來的設計存在安全問題,現(xiàn)在的設計是考慮到整座樓的居民出入安全才重新變更的。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謝強、曹霞、謝婧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中銳公司立即修復閱山花園26號1101室房屋漏水及樓板開裂情況;2、中銳公司向其提供《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3、按設計圖紙恢復閱山花園26單元底層進門;4、賠償其裝修損失10000元;5、本案訴訟費、律師費由中銳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2008年7月11日,謝強、曹霞、謝婧與中銳公司簽訂了1份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位于閱山花園第3幢26單元11-12層1101號房,并于2010年7月6日將閱山花園26-1101號房登記于三人名下。謝強等人收房后,發(fā)現(xiàn)該房存在漏水、樓板開裂的現(xiàn)象,即開始向物業(yè)反映問題,2010年5月,中銳公司為閱山花園26-1101號房屋進行了維修,維修完成后,謝強等人入住該房,但入住后發(fā)現(xiàn)房屋仍存在漏水、樓板開裂的現(xiàn)象,中銳公司未再為謝強家庭維修。此外,26單元無獨立大門,在原設計大門處留有一門形缺口,但底部被封閉,該單元的住戶無法從該缺口處進出,而是與25單元的住戶共用一個大門,從25單元大門進出。 一審中,中銳公司申請對閱山花園26-1101號房屋漏水及樓板開裂原因進行鑒定,但未在限定的時間內交納鑒定費用,故視為放棄申請鑒定,法院依法終止鑒定程序。 為證明房屋漏水造成的損失金額,謝強、曹霞、謝婧申請對閱山花園26-1101室因房屋漏水造成的室內裝潢損失金額進行評估,法院委托無錫普信房地產(chǎn)估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普信評估公司)進行了評估,評估結論為無錫市北塘區(qū)閱山花園26-1101室因房屋漏水受損的裝潢在價值時點2014年12月5日所需的修復費用為7461元。謝強等人稱該評估報告有漏項,但經(jīng)核對,普信評估公司在評估前,要求雙方當事人對評估范圍進行簽字確認,謝強等人簽字確認的評估范圍與評估報告評估的范圍一致。 中銳公司于2009年12月2日制作了《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匯總表》,海尚印象住宅小區(qū)一期3#樓(即閱山花園23-26單元)共有住戶84戶,驗收情況:經(jīng)業(yè)主、監(jiān)理現(xiàn)場代表現(xiàn)場實際逐戶驗收,驗收偏差在允許偏差范圍內,對部分驗收超出偏差的現(xiàn)已全部整改好;工程共84戶,共驗收84戶,驗收合格84戶,驗收不合格0戶,不符合《江蘇省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規(guī)則》,但不影響結構安全和功能使用功能0戶。建設單位中銳公司與監(jiān)理單位上海新光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施工單位龍元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均在分戶驗收匯總表上蓋章確認。謝強等人收房時,在上實物業(yè)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閱山花園小區(qū)物業(yè))提供的《文件簽收、緊急聯(lián)絡單》上簽字確認收到住戶手冊、《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記錄表(室內)》、《商品房使用說明書》等資料。但謝強等人稱該聯(lián)絡單系物業(yè)公司要求其簽名的,其實際并未收到《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并已向中銳公司發(fā)函告知。 閱山花園26單元在建設前,底層設計有供人進出的大門,但在最終檔案館備案的竣工圖上,增加了無障礙坡道、自行車道的設計,入口設計也進行了變更。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所有權證、照片、委托合同、發(fā)票、函、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匯總表、文件簽收、緊急聯(lián)絡單、土地房地產(chǎn)估價報告、圖紙等證據(jù)在卷佐證。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謝強等人與中銳公司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房屋買賣合同關系,中銳公司應當保證所售房屋的質量符合相關建設標準,并保證居住者正常使用。根據(jù)我國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wèi)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的最低保修期限為5年,謝強等人收房后不久發(fā)現(xiàn)其購買的房屋外墻漏水、樓板開裂,中銳公司又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漏水原因系因謝強家庭裝修或改變房屋結構造成的,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如謝強等人自行修復,中銳公司應當支付相應費用。根據(jù)普信評估公司對閱山花園26-1101室因房屋漏水受損的裝潢在價值時點2014年12月5日所需的修復費進行評估,謝強等人的損失為7461元,應由中銳公司承擔;謝強等人雖稱該評估報告有漏項,但在評估人員現(xiàn)場勘查時,其簽字確認的評估范圍與評估報告范圍一致,故對于評估報告結論予以確認。關于謝強等人要求中銳公司支付的律師費,因并非必需支出的費用,謝強等人要求中銳公司支付律師費3000元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 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住宅工程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先組織施工和監(jiān)理單位有關人員進行質量分戶驗收,分戶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必須按戶出具《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并作為《住宅質量保證書》的附件,一并交給住戶。中銳公司提供的文件簽收、緊急聯(lián)絡單可證明其已交付了《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謝強等人雖予以否認,但其提供的證據(jù)尚不足以推翻中銳公司提供的證據(jù),故中銳公司不需再次提供《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對于謝強等人要求中銳公司提供《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關于謝強等人要求中銳公司恢復閱山花園26號大門的訴訟請求,中銳公司雖在施工過程中改變了原有的設計,但已將變更內容在相關部門進行了備案,且在驗收時通過了規(guī)劃驗收,謝強等人要求恢復26單元底層進門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中銳公司應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內,對坐落于閱山花園26-1101房屋的漏水、樓板開裂處進行修復并承擔相應費用。如中銳公司逾期不履行,可由謝強、曹霞、謝婧對該房漏水、樓板開裂處自行修復,中銳公司應當承擔相應費用。二、中銳公司應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謝強、曹霞、謝婧7461元。三、駁回謝強、曹霞、謝婧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210元、評估費750元,合計960元,由謝強、曹霞、謝婧負擔280元,中銳公司負擔680元。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對原審查明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中,針對閱山花園26-1101房屋的漏水、樓板開裂處如何進行修復的問題,本院委托南京東南建設工程安全鑒定有限公司進行鑒定。南京東南建設工程安全鑒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出具第SF201610133號無錫市閱山花園26幢1101室修復方案司法鑒定報告。經(jīng)質證,謝強認可鑒定報告,中銳公司對部分修復事項提出書面異議,后南京東南建設工程安全鑒定有限公司針對中銳公司的異議出具了書面答復函。謝強為此支付鑒定費25000元。 之后,本院委托無錫華信建設咨詢有限公司對涉案房屋修復造價進行評估鑒定,無錫華信建設咨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錫華建咨字[2017]第017號司法鑒定報告書,根據(jù)上述修復方案的造價鑒定結果為151585.6元。經(jīng)質證,謝強對鑒定無結果無異議,中銳公司認為,業(yè)主自身對房屋進行過局部改造,方案總價應結合業(yè)主自身責任扣除相關費用,且各項修復無論數(shù)量還是單價,均未給出計算依據(jù)及方法,故對鑒定結果不予認可。對此,無錫華信建設咨詢有限公司出具書面回復,明確工程量及單價的計算依據(jù)為南京東南建設工程安全鑒定有限公司提供的修復方案和現(xiàn)場實際情況。中銳公司未再提出異議。謝強為此支付鑒定費2472元。 以上事實,有第SF201610133號修復方案司法鑒定報告、錫華建咨字[2017]第017號司法鑒定報告書、鑒定費發(fā)票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維持無錫市北塘區(qū)人民法院(2014)北黃民初字第00371號民事判決的第二項、第三項及訴訟費負擔部分。 二、變更無錫市北塘區(qū)人民法院(2014)北黃民初字第00371號民事判決的第一項為:中銳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坐落于閱山花園26-1101房屋的漏水、樓板開裂處按南京東南建設工程安全鑒定有限公司第SF201610133號鑒定報告確定的修復方案進行修復。如中銳公司逾期未按判決履行,應當在修復履行期屆滿十日內支付修復費用151585.6元,對該房漏水、樓板開裂處由謝強、曹霞、謝婧自行修復。 二審案件受理費210元,鑒定費27472元,合計27682元(謝強已預交),由謝強、曹霞、謝婧負擔200元,由中銳公司負擔27482元。中銳公司負擔部分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十日內直接支付給謝強。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此頁無正文)
合議庭
審判長潘華明 審判員孫宏 審判員杜偉建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書記員翁強
判決日期
2017-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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