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zhí)行案外人)麥其文與海南澄邁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瓊海市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等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瓊96民初154號
判決日期:2017-11-23
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麥其文與被告海南澄邁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瓊海市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定安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瓊海市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以下簡稱農信四被告)、第三人葉淑英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糾紛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麥其文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歡,農信四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斯才、唐統(tǒng)強,第三人葉淑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麥其文訴訟請求:1.請求貴院立即終止位于??谑小痢谅贩亢徒鸨涛娜A地下車庫A1-15號地下車位的執(zhí)行程序;2.請求判令撤銷(2015)海南一中執(zhí)字第245-35號執(zhí)行裁定書;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原告于2012年12月21日以130萬元的價格購買了位于海口市××路房和金碧文華地下車庫A1-15號地下車位,并與出賣人葉淑英簽訂了書面的買賣合同,簽約當天原告即支付了20萬元定金。雙方于2013年1月1日辦理了交付手續(xù),將上述房屋不動產交付原告使用。原告是于2013年1月4日和6日分兩筆支付價款共計100萬元。因出賣人葉淑英一直未能配合辦理過戶導致房屋至今未能登記到原告名下,原告合法購買了上述房屋及車位,并已實際交付入住。本案是執(zhí)行異議訴訟,根據(jù)最高院辦理執(zhí)行異議的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十八條,原告合法購買和占有涉案房屋,符合該法條規(guī)定,原告和第三人簽訂的契約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應合法有效,該合同已經實際履行,合同的簽訂和房產的交付都交付在本案執(zhí)行查封之前,合同絕大部分價款已經支付,尾款未能結清是完全符合合同約定的,根據(jù)當事人的表述,如后續(xù)第三人和原告之間的債權沒有結清,雙方是有意向抵扣的,但是原告方在此承諾,如果合議庭認定尾款依法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zhí)行,原告愿意按照法院的要求支付剩余的尾款;另外,本案的房產不能辦理房產過戶的原因并不是原告自身的原因,一旦本案的第三人配合辦理,原告隨時可以辦理產權登記,原告自身不存在阻礙和不辦理過戶的原因,綜合本案的證據(jù)材料和全案事實,原告對涉案房產享有的權利,符合上述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的全部條件,足以排除強制執(zhí)行。原告對房屋享有排除執(zhí)行的合法權益,應當受法律保護。特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公正裁決。
農信四被告辯稱,首先245-35號裁定書的執(zhí)行范圍是比較大的,不僅是本案葉淑英的房屋,對方的請求范圍過大。第一,涉案房屋及車庫所有權人仍登記在葉淑英名下。具體是位于??谑小痢羺^(qū)房(證號:HK248998)和位于??谑小痢羺^(qū)號金碧文華地下車庫A1-15號地下車庫(證號:HK462354)。第二,購房合同的真實性存疑。1.2012年12月21日簽訂合同至2017年4月27日法院查封,歷時5年,雙方均未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不符合交易習慣;2.購房合同無共有人簽字。第三,購房款支付存在瑕疵。1.購房款尚未支付完畢,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支持異議的條件;2.轉款支付憑證未注明用途,無法證明該款項為涉案房屋及車庫的購房款;3.購房后未申請稅務機關開具發(fā)票并交納相關交易稅費,購房真實性存疑。第四,異議理由有虛假陳述之嫌疑。1.被答辯人在提出執(zhí)行異議時,聲稱房屋未過戶的原因是:"葉淑英經濟困難"。被法院裁定駁回后,被答辯人在執(zhí)行異議的起訴狀中理由變更為:"因出賣人葉淑英一直未能配合辦理過戶"導致房屋至今未能登記到原告名下",有虛假陳述之嫌疑;2.未辦理過戶的原因并不是"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因此,原告的申請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支持異議的條件。綜上,被答辯人的訴請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zhí)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的情形,未達到法律規(guī)定的可以排除執(zhí)行的條件,不能排除強制執(zhí)行,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葉淑英述稱,麥其文與其于2012年12月21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于2013年1月1日入住。麥其文多次要求其辦理過戶,但是由于自己比較忙,且麥其文的妻子系葉淑英的妹妹,其又向麥其文借款20萬元,另外辦理過戶需要交納稅費,其經濟比較困難,無法承擔,故一直沒有辦理過戶。房款總價是130萬,麥其文已經支付了120萬。
原告圍繞其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證據(jù):證據(jù)一、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南一中執(zhí)字第245-35號執(zhí)行裁定書;證據(jù)二、葉淑英與麥其文于2012年12月20日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契約》;證據(jù)三、原告麥其文通過工商銀行轉賬的三份業(yè)務憑證;證據(jù)四、葉淑英出具的收據(jù)2份;證據(jù)五、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7)瓊96執(zhí)異75號執(zhí)行裁定書。本院當庭組織當事人進行質證,被告對證據(jù)一的三性均沒有異議,對證據(jù)二形式上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對其實質的真實性有異議,其房屋的共有人沒有在契約上簽名,而麥其文的妻子還是葉淑英的妹妹;對證據(jù)三真實性、合法性沒有異議,關聯(lián)性有異議,對款項的真實性有異議,其沒有寫明轉賬的款項內容是購買房屋,且雙方是有親戚關系,有經濟往來,庭審時葉淑英也承認她有向妹妹借款20萬,故原告要證明的內容和證據(jù)沒有關系;對證據(jù)四水電費的發(fā)票沒有注明是麥其文繳納的,只是寫明房屋的房號,不能證明是麥其文繳納的,還有居住證明,物業(yè)公司沒有權利出示居住證明,應由社區(qū)網(wǎng)格調查員等相關部門出示居住證明,對其真實性沒有異議,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有異議。對證據(jù)五75號裁定書的三性沒有異議,但是該裁定恰好證明了其訴訟請求得不到支持。第三人對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沒有異議。
農信四被告、第三人均未在舉證期限內以及開庭時向法庭提供證據(jù)。
經審查,本院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一、三、五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予以確認。對證據(jù)二、四的真實性、來源與形式的合法性以及與本案的關聯(lián)性予以確認。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2年12月21日,葉淑英作為甲方,麥其文作為乙方簽訂一份《房地產買賣契約》(葉淑英系麥其文妻子的姐姐),合同約定:1.甲方已經收到乙方預付的購房定金20萬元;2.甲方自愿將坐落在??谑小痢谅贩康姆康禺a(建筑面積142.18平方米)及金碧文華地下車庫A1-15號地下車位(建筑面積26.73㎡)一起出售給乙方。乙方對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地產做了充分了解。3.雙方議定的上述房地產成交價格為130萬元。乙方在2013年1月10日前分期付清給甲方,購房定金將在最后一次付款時沖抵。付款方式:2012年12月21日付房款定金20萬元;2012年12月31日前付房款80萬元;2013年1月10日前付房款20萬元;余款10萬元在房產及車位的房地產證過戶至乙方名下的同時再支付給甲方。4.雙方同意于2013年1月1日由甲方將上述房地產正式交付給乙方。合同還約定了其他條款。合同簽訂當日,麥其文支付定金20萬元,2013年1月4日、1月6日分別支付80萬元、20萬元,三次付款共計120萬元,均通過銀行支付給葉淑英。葉淑英分別于2012年12月21日、2013年1月7日出具收款條據(jù)。該房產葉淑英已于2010年11月23日辦理了房產登記并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證號:??谑蟹繖嘧C海房字第XXXX號)。目前仍登記于葉淑英名下,尚未辦理過戶。本院工作人員于2017年11月10日前往涉案房屋進行現(xiàn)場勘查,麥其文表示房屋系其裝修,且已實際入住。
農信四被告因與澄邁老城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老城旅游公司)、葉淑英等存在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四宗案件,本院依法作出(2014)海南一中民初字第68號、69號、70號、72號民事判決。該四宗案件確認老城旅游公司尚欠農信四被告金融借款,葉淑英對尚欠的農信四被告金融債權應承擔抵押財產不足清償部分的連帶清償責任。該四宗案件已經生效,老城旅游公司、葉淑英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農信四被告作為申請執(zhí)行人申請立案執(zhí)行被執(zhí)行人老城旅游公司、葉淑英等四宗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執(zhí)行中,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5)海南一中執(zhí)字第245-35號執(zhí)行裁定。查封被執(zhí)行人葉淑英名下位于??谑小痢羺^(qū)房[證號:HK248998];查封被執(zhí)行人葉淑英名下位于??谑小痢羺^(qū)號金碧文華地下車庫A1-15號地下車位[證號:HK462354]。2017年6月6日,麥其文對執(zhí)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瓊96執(zhí)異75號執(zhí)行裁定,駁回麥其文的異議請求。麥其文不服,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麥其文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6500元,由原告麥其文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陳海燕
審判員楊潔
審判員陳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洪學雪
書記員邱飛麗
判決日期
2017-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