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威利歐防腐保溫工程有限公司與中國水利電力物資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冀0636民初715號
判決日期:2017-11-22
法院:河北省順平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威利歐防腐保溫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利歐工程公司)與被告中國水利電力物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物資集團)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威利歐工程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全學、被告中國物資集團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志鋼、張賢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威利歐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給付貨款2051333.6元,違約金825810.16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3年11月,原、被告簽訂了大唐邯鄲冀南供熱有限公司熱網(wǎng)工程邯鄲市馬頭生態(tài)工業(yè)城集中供熱項目直埋保溫管及保溫管件采購合同,合同實際總價款4507918元;2014年初原、被告簽訂大唐保定供熱有限公司主管網(wǎng)熱網(wǎng)管件采購合同,2015年合同總價款調(diào)整為900280元。以上采購貨物已經(jīng)全部調(diào)試、安裝、試用和驗收完畢,最終用戶已投入使用。原告已經(jīng)將全部增值稅發(fā)票交付被告,但經(jīng)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貨款2051333.6元拒不給付,截止到2017年4月30日,已發(fā)生違約金825810.16元。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訴至法院。
中國物資集團辯稱,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jù)和合同依據(jù),且原告起訴已超訴訟時效,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11月19日,原“中國水利電力物資有限公司”名稱變更為“中國水利電力物資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物資集團投資人為中國大唐集團公司,是其全資控股二級公司。威利歐工程公司系直埋保溫管及保溫管件的生產(chǎn)銷售企業(yè)。該事實由中國物資集團工商登記基本信息、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做情況說明、名稱變更通知、威利歐工程公司工商登記等證實。
2013年11月,被告中國物資集團(買方)與原告威利歐工程公司(賣方)簽訂《大唐邯鄲冀南供熱有限公司熱網(wǎng)工程邯鄲市馬頭生態(tài)工業(yè)城集中供熱項目直埋保溫管及保溫管件采購合同》(簡稱《大唐邯鄲合同》),購買原告直埋保溫管及保溫管件,合同價款4240394元。在合同實際履行過程中,將合同最終價款調(diào)整為4507918元;2014年初,被告與原告簽訂《大唐保定供熱有限公司主管網(wǎng)熱網(wǎng)管件采購合同》(簡稱《大唐保定合同》),購買原告主管網(wǎng)熱網(wǎng)管件,合同價款808760元。2015年雙方簽訂《采購結算合同》,將合同總價款調(diào)整為900280元。上述合同約定:交貨地點為施工現(xiàn)場;設備款的支付比例為3:3:3:1,分四期支付,即合同生效一個月內(nèi)在賣方提供金額為合同總價10%的不可撤銷履約保函和金額為合同價格30%的資金收據(jù)且買方收到最終用戶同比例款項后,買方支付賣方合同價格的30%;賣方將全部貨物運送到買方指定地點后向買方提供合同總價款30%的資金收據(jù)且買方收到最終用戶同比例款項一個月內(nèi),支付給賣方合同價款的30%;一個采暖期后,賣方提供如下單據(jù)(最后一批交貨證明、裝箱清單、合格證、財務收據(jù)、設備價款100%的增值稅發(fā)票)并買方驗明無誤且買方收到最終用戶同比例款項一個月內(nèi)支付給賣方設備價款的30%;剩余合同總價的10%作為質保金,《大唐邯鄲合同》于兩個采暖期后(最后一批貨到達現(xiàn)場后無質量問題一年半)、《大唐保定合同》待合同設備保證期滿(一年)沒有問題,賣方提交下列單據(jù)(財務收據(jù))經(jīng)買方審核無誤且買方收到最終用戶同比例款項后,在一個月內(nèi)支付給賣方。關于遲付貨款違約金,兩份合同均約定,如果由于買方的原因遲付貨款,買方需按下列方式支付違約金:遲交1-4周,每周違約金金額為遲付金額的0.1%;遲交5-8周,每周違約金金額為遲付金額的0.2%;遲交9周以上,每周違約金金額為遲付金額的0.3%。
合同簽訂后,原告將合同設備運抵施工現(xiàn)場,已交付并安裝完畢。2014年4月17日,原告將《大唐邯鄲合同》開票日期為2014年4月14日-17日,金額總計4507918.00元的增值稅發(fā)票39張交付被告,被告中國物資集團于2014年1月20日將《大唐邯鄲合同》約定的第一期貨款1272118.20元支付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將第二期貨款1272118.20元支付原告,第三期合同價款1272118.20元,于2015年1月28日支付原告70000.00元,剩余貨款1893681.60元未支付。2015年1月11日,將《大唐保定合同》開票日期為2015年1月9日金額總計900280元的增值稅發(fā)票8張以特快專遞方式寄送被告。被告于2014年6月19日支付原告第一期貨款242628.00元,2015年6月3日支付原告貨款500000.00元,剩余貨款157652.00元未支付。2016年底和2017年初,威利歐工程公司曾安排銷售經(jīng)理孫某到中國物資集團催要欠款未果。2017年7月11日原告曾訴于本院,要求中國水利電力物資有限公司償還拖欠貨款205133.60元及違約金825810.16元,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確切地址裁定駁回起訴。
上述事實,由采購合同書兩份、采購結算合同一份、發(fā)貨核算表、發(fā)貨匯總表附表、增值稅發(fā)票及簽收單和快遞回執(zhí)單、原告會計賬冊及被告匯款和支付款憑證、本院(2017)冀0636民初602號民事裁定書、證人孫某當庭證言等佐證。
2017年8月9日,原告再次訴于本院,要求被告給付兩份合同拖欠貨款共計2051333.60元和違約金825810.16元。原告主張,兩份合同設備交付后,自應被告公司要求開具了全部合同價款的增值稅發(fā)票,每期應付貨款均已經(jīng)逾期9周以上,按照合同約定,每周產(chǎn)生的違約金為遲付貨款的0.3%,計算至2017年4月30日,《大唐邯鄲合同》共產(chǎn)生違約金789721.19元,其中第三期貨款2014年4月15日給付70000元后,尚欠的1202118.20元逾期158周,產(chǎn)生違約金569804.03元,第四期貨款共計691563.40元,自2015年4月15日起逾期106周,產(chǎn)生違約金219917.16元;《大唐保定合同》共產(chǎn)生違約金36088.97元,其中第二期和第三期貨款于2015年6月3日合計給付500000.00元,尚欠67624.00元逾期106周,產(chǎn)生違約金21504.43元,剩余貨款90028.00元自2016年4月15日起產(chǎn)生違約金14584.54元。被告對原告上述主張均予否認,稱雙方簽訂兩份采購合同屬實,但對《大唐邯鄲合同》的合同價款應以4262250元為準,因原告提交的發(fā)貨核算表沒有經(jīng)過被告公司的確認,故不認可原告主張的4507918元。兩份合同系經(jīng)招投標方式簽訂,合同中對支付價款條件的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因原告公司未能滿足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尤其是關于“被告收到最終用戶同比例款項”及“原告提供質檢合格證明”等約定條件。且自原告收到《大唐邯鄲合同》中最后一筆貨款日期算起,原告起訴已經(jīng)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故應當駁回原告要求支付貨款及違約金的訴訟請求。另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方式,折算為年化違約金比率為15.64%,遠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銀行存貸款利率,明顯過高,故應當降低標準,按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原告對被告上述主張亦予否認,被告未提供相關證據(jù)
判決結果
被告中國水利電力物資集團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給付原告河北威利歐防腐保溫工程有限公司《大唐邯鄲合同》拖欠貨款1893681.60元及違約金500201.35元;給付《大唐保定合同》拖欠貨款157652.00元及違約金24059.31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817.0元,減半收取計14908.5元,由被告中國水利電力物資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鄭偉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趙棲瑩
判決日期
2017-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