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黃山大廈酒店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合肥一路同行商旅酒店有限公司等與合肥市包河區(qū)人民政府等一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18)皖01行初153號
判決日期:2018-12-24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合肥黃山大廈酒店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黃山大廈公司)、合肥一路同行商旅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一路同行公司)因合肥市包河區(qū)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包河區(qū)政府)、合肥市包河區(qū)房屋征收辦公室(以下簡稱包河區(qū)房屋征收辦)、合肥市包河區(qū)蕪湖路街道辦(以下簡稱蕪湖路街道辦)房屋征收補償一案,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向被告送達了應訴通知書和起訴狀副本。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8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黃山大廈公司、一路同行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孫斌、楊帆,被告包河區(qū)政府行政機關負責人李煒及其代理人張本意、陳娟娟,被告包河區(qū)房屋征收辦委托代理人靳楊,被告蕪湖路街道辦委托代理人曹皙、劉文軍,第三人省特檢院委托代理人蔡遠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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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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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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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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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8-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