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云起、馬志國等合同詐騙罪二審刑事裁定書
案號:(2018)冀02刑終104號
判決日期:2018-04-25
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唐山市路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佟云起、馬志國、陳銘延犯合同詐騙罪一案,唐山市路南區(qū)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6)冀0202刑初192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佟云起、馬志國、陳銘延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2017)冀02刑終385號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唐山市路南區(qū)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冀0202刑初181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佟云起、馬志國、陳銘延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唐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亞楠出庭履行職務。原審被告人佟云起及其辯護人虞翔、原審被告人馬志國、原審被告人陳銘延及其辯護人朱國棟、周羽正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結(jié)果
暫無數(shù)據(jù)
合議庭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日期
2018-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