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概况 |
出租标的名称 |
标的*:哈西客运站内安检站旁车库及用房 |
标的现状 |
标的类型 |
房屋及车库 |
权证号 |
房产: 土地: |
权属所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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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位置 |
南岗区中兴右街*号、*号 (具体以出租方现场指认为准) |
出租参考使用面积 |
***.**平方米 |
所在层数 |
*层 (以出租方现场指认为准) |
履约保证金 |
*****元 |
出租期限 |
*年 |
是否设置原承租人优先权 |
否 |
评估报告现用途 |
车库、车库用房 |
目前状况 |
闲置 |
租金递增方式 |
第四年起,每年以成交价为基准,按照***变动,对年租赁金额进行调整,是否调整由出租方决定,如进行调整,每年在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后,出租方对新的租金标准进行核算,承租方按照出租方核算后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 |
附属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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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底价 |
标的*: *.*万元/年租金 |
出租标的名称 |
标的*:南岗区春申街**号南岗客运站正门闲置商服(潘记粥铺右侧) |
标的现状 |
标的类型 |
房屋 |
权证号 |
房产: 土地: |
权属所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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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位置 |
南岗区春申街**号 (具体以出租方现场指认为准) |
出租参考使用面积 |
**平方米 |
所在层数 |
*层(以出租方现场指认为准) |
履约保证金 |
****元 |
出租期限 |
*年 |
是否设置原承租人优先权 |
否 |
评估报告现用途 |
商服 |
目前状况 |
闲置 |
租金递增方式 |
第四年起,每年以成交价为基准,按照***变动,对年租赁金额进行调整,是否调整由出租方决定,如进行调整,每年在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后,出租方对新的租金标准进行核算,承租方按照出租方核算后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 |
附属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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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底价 |
标的*: *.*万元/年租金 |
出租标的名称 |
标的*:南岗区建筑街**-*号(原南岗客运站办公楼)二层部分区域 |
标的现状 |
标的类型 |
房屋 |
权证号 |
房产: 土地: |
权属所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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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位置 |
南岗区建筑街**-*号 (具体以出租方现场指认为准) |
出租参考使用面积 |
**.**平方米 |
层数/所在层数 |
*层/所在*层 (以出租方现场指认为准) |
履约保证金 |
*****元 |
出租期限 |
*年 |
是否设置原承租人优先权 |
否 |
评估报告现用途 |
办公 |
目前状况 |
闲置 |
租金递增方式 |
第四年起,每年以成交价为基准,按照***变动,对年租赁金额进行调整,是否调整由出租方决定,如进行调整,每年在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后,出租方对新的租金标准进行核算,承租方按照出租方核算后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 |
附属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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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底价 |
标的*: *.*万元/年租金 |
出租标的名称 |
标的*:道外客运站进站口两侧*个停车位 |
标的现状 |
标的类型 |
停车位 |
权证号 |
房产: 土地: |
权属所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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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位置 |
道外客运站进站口两侧 (以出租方现场指认为准) |
出租参考使用面积 |
合计***平方米 (**平方米/个,数量*个。以出租方现场指认为准) |
层数/所在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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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 |
****元 |
出租期限 |
*年 |
是否设置原承租人优先权 |
否 |
评估报告现用途 |
停车位 |
目前状况 |
闲置 |
租金递增方式 |
第四年起,每年以成交价为基准,按照***变动,对年租赁金额进行调整,是否调整由出租方决定,如进行调整,每年在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后,出租方对新的租金标准进行核算,承租方按照出租方核算后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 |
附属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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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底价 |
标的*: *.*万元/年租金 |
评估情况 |
评估值 |
**.**万元/年租金 (详见出租明细) |
账面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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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基准日 |
****-**-** |
评估机构 |
登录后查看 |
评估报告编号 |
黑德中诚评报字(****)第*****号 |
核准或备案机构 |
登录后查看 |
标的清单 |
详见下方附件下载:出租明细 |
瑕疵说明、重大事项提示及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本次出租的范围以登录后查看出具的黑德中诚评报字(****)第*****号评估报告为准,虽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但相关资料可能有误,仅供参考。 *、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至现场认真勘察,对出租标的的法律、自然现状及安全状况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并对标的已知和隐性瑕疵作出客观判断,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出租方承诺对出租标的现状及权属情况如实向意向承租方展示披露,如因标的本身产生的产权、法律、安全状况等风险对承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与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无关,由出租方承担相应责任。 *、首年租金交纳到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进行结算,第二年起租金交纳到出租方指定账户。 *、具体租赁期限起止时间以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或《车位场地租赁合同书》为准。 *、意向承租方在取得承租资格后,如利用标的进行经营须自行办理符合其经营行为的相关证照。标的是否可以用作生产经营,需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自行与相关主管部门及出租方确认,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 *、标的租赁期间的各项费用按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或《车位场地租赁合同书》约定进行支付。 *、承租期内产生的所有经营性费用(包含但不限于维修养护费、网费、水、电、气、物业及供热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均由承租方承担。每年供热费的支付节点为当年**月**日前(如涉及)。 *、承租期内承租方所承租区域中的水、电、气、供热、网线、电话线、防水等,以及原所属场地结构、内外设施的维修维护由承租方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出租方有监督检查的权利。 *、租赁期,承租方有权因经营需要对房屋进行必要基础装修改造,需按照国家建筑、安防等相关规定进行,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不得违反消防安全相关部门要求。发生的装修改造及办理证照费用全额由承租方承担。租赁期满,承租方对不可移动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拆除,全部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需对此部分支付经济补偿。 **、针对出租标的为停车位的要求,在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随意改变该场地的使用用途,不得改变该场地结构。 **、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 **、出租方与承租方自行协商交付租赁物。 **、本次出租的标的涉及与标的所在房屋其他共用进出通道的情况,请各意向承租方到现场勘察自行了解相关情况,承租方使用标的时应保证通道畅通。(详询出租方展示联系人) **、相关及其他事宜,以承租与出租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或《车位场地租赁合同书》为准。 登录后查看接受委托发布出租公告,公告全部内容由出租方提供,登录后查看及工作人员对标的所作的介绍说明,仅供参考,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
出租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登录后查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振宇 |
出租方决策文件 |
中共登录后查看委员会会议纪要(**** 年第 ** 次扩大会议) |
出租行为批准 |
批准单位名称:登录后查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