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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年度市管路灯***节能改造项目施工
原项目编号: **************
原公告日期: ****年**月**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年度市管路灯***节能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补疑*
项目编号:**************
一、投标人疑问回复:
*、该项目涉及大量高架桥作业,作业时要求封闭车道,请问白天是否具备作业条件,如不具备请增加相应夜间施工增加费?地面段要求尽量选择晚**:**至次日**:**时段施工,同样请增加相应夜间施工增加费。
回复:措施项目费中已计取夜间施工增加费。
*、根据图纸要求,施工改造时要注意确保现状接地设施正常工作,请问若施工前现状接地电阻大于*欧姆的,是否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费用如何计算?
回复:本次建设内容原则上不包含原路灯接地系统改造,施工前现状接地电阻大于*欧姆的,提交管养单位处理。
*、本项目拟增加树挡灯***盏,图纸及清单未增加挑臂部分,请完善。
回复:树挡灯的灯头与悬臂一体化设计,灯头与悬臂配套,不单独设计悬臂。
*、招标清单存在以下价格过低的情况:
序号*的“杆上灯具拆除”定额价格为**.**元/套,而招标清单价格为**.**元/套,显著低于定额标准,见图*、图*(详见***);
序号**、**的开挖,招标清单挖*立方只有*.**元,明显不合理,见图*(详见***);
序号**“接线盒”,不含材料的安装费定额标准都在**.**元/个,招标清单的*.**的依据是什么?见图*(详见***);
序号**“拆除路面”,定额标准**.**元/平方米,招标清单为*.**元/平方米,明显不合理,见图*(详见***);
序号**“路面拆除”,定额标准**.**元/平方米,招标清单为**.**元/平方米,明显不合理,见图*(详见***);
(*)序号**“***安装”招标清单****.**元,是否不含主材费,如需购买***,此费用明显不足。
(*)招标清单中的所有电缆,造价过低(参考合肥市****年*月信息价)例(详见***)
回复:已复核,价格无误,投标人综合考虑报价。
*、在序号为**的招标清单中,涉及的低位灯明确规定灯体材质采用高导热铝合金+超白钢化玻璃,但现有施工图纸未提供该低位灯详细的规格参数(如灯具功率、光通量、色温、防护等级等关键技术指标)。同时,图纸大样显示该灯为无眩光低位防撞路灯,且要求符合五里墩现场样板灯,经我方对五里墩现场样板进行实地勘察,发现该样板灯具为欧司朗、索恩、飞利浦等国际品牌的无眩光低位防撞路灯,具有特定的功能和设计要求,其性能与普通灯具存在显著差异,市场价格约为普通灯具的*倍。此外,我方通过市场多方询价发现,与样板灯具功能、材质相似的产品采购价约在****元左右,招标清单价只有***.*元,该价格与市场实际价格差距过大,明显无法满足采购符合要求产品的成本需求。
问:鉴于上述价格与产品要求之间的矛盾,请问是否可以降低五里墩现场样板低位灯的技术要求,采用普通有炫光的灯具替代?若不可以,针对当前招标清单价格与市场实际价格严重不符的情况,应如何解决?是否可重新进行价格核定?
回复:低位灯灯具主要参数明确如下:光通量≥*****/*、色温*****(±****)、防护等级****,应满足防眩光要求,灯具功率在图纸已有明确。五里墩现场无样板灯,图纸中“需达到五里墩现场样板要求”中的“现场样板”,是指本项目中标单位按图纸要求在五里墩现场试样达标后的低位灯样板。投标人综合考虑报价。
*、招标清单价格普遍偏低,部分设备价格与实际成本倒挂,经详细核对招标清单价格,并与****年同期同类市政路灯项目清单价格进行对比分析,发现本项目招标清单综合单价存在显著偏低情况。尤其是电缆与低位灯,以低位灯为例,经市场调研及我司供应链成本核算,其材料采购、运输、仓储等基础成本已高于清单限价,更未包含人工安装、设备调试、质量检测等费用。若按此价格实施,将导致项目成本失控,难以保障施工安全。
回复:投标人综合考虑报价,需满足验收合格及安全要求。
*、招标清单未涵盖夜间施工增加费用,鉴于本项目涉及城市道路路灯改造,白天可能不具备施工条件,为最大程度降低施工对交通及市民出行的影响,需大量采用夜间施工方式。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安徽省相关计价文件规定,夜间施工需额外计取人工降效费、照明设备租赁费、安全防护措施费等费用。但本次招标清单中未包含上述夜间施工增加费用,属于漏项。
回复:措施项目费中已计取夜间施工增加费。
*、鉴于本项目招标清单价格较低,建议允许将拆除的老旧灯具、线缆等材料归中标施工方处理。
恳请贵局组织专业人员对招标清单价格及费用构成进行重新核算,充分考虑市场实际情况与施工客观需求,调整至合理价格,补充夜间施工增加费等必要费用项目。
回复:拆除的老旧灯具、线缆等材料需运送至管养单位指定地点,由管养单位处置;措施项目费中已计取夜间施工增加费,投标人综合考虑报价。
*、该项目合同估算价为****万元,招标范围涵盖:更新***灯具约*****套,安装单灯控制器约*****套,改造变配电设施约***台,更新监控终端约***台,更新地下电缆约**.*公里(涉及快车道、辅道、侧石、人行道及绿化区域的破复),以及改造智慧照明平台系统*套等相关配套附属设施。
项目主体工程为专业照明工程。而招标联合体双方均需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且项目技术负责人要求为市政道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完全排除了专业做照明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有为特定单位量身定制嫌疑,违背了招标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根据招标文件澄清,联合体施工方须具备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同样也排除了专业做照明工程的专业承包施工企业。
为此,本项目施工方具有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应具备参与资格。
建议*:投标人资质调整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或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建议*:项目技术负责人资格调整为需具有市政道路工程或电气工程或机电工程等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
回复:本项目联合体要求已做出相关调整,详见本项目****年*月*日发布的招标文件补疑第一部分。其余内容不做调整。
**、招标文件第**页“*.投标人提供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业绩证明材料应反映出本招标项目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在此业绩中担任过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或项目总工的岗位。”。此条款理解上是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业绩为非本岗位的业绩也符合要求。故请问:项目经理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反映出本招标项目的项目经理在此业绩中担任过技术负责人岗位,此业绩是否认可?或者技术负责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反映出本招标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在此业绩中担任过项目经理岗位,此业绩是否认可?请澄清。
回复:项目经理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反映出本招标项目的项目经理在此业绩中担任过技术负责人岗位,此业绩予以认可;技术负责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反映出本招标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在此业绩中担任过项目经理岗位,此业绩予以认可。
**、根据招标答疑文件“若联合体投标,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是可以为任意一方的人员”,请问是否可以理解为:我司不具备招标要求的施工资质,与具备招标要求的施工资质单位进行联合体投标,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也可以为我司人员?
回复:(*)若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双方均满足招标公告“*.*.* 投标人资质要求”,则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可以为联合体任意一方委派人员;(*)若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施工方满足招标公告“*.*.* 投标人资质要求”,则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须为联合体施工方委派。
**、若我司作为供货方与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联合体投标,请问关于联合体协议中的合同工作量占比如何填写?
回复:根据实际工作内容进行填写。
**、招标文件中“(*)联合体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以上成员共同承担的,按照承担该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最低的成员确定联合体该专业的资质;不同专业分工由不同成员分别承担的,按照各自的专业资质确定联合体的资质。”
请问我司作为供货方与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单位进行联合体投标,但我司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请问是否符合招标资质要求?
回复:联合体施工方须具备招标公告*.*.* 投标人资质要求。
注:此澄清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地址:合肥市潜山路 *** 号
联系人:曹工
电 话:****-********
招标代理机构:登录后查看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 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
楼
联系人:张工
电 话:****-********、********
**** 年 * 月 **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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