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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始县人民法院关于车牌号为鄂Q·F7B25号大众牌汽车(变卖)的公告
湖北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建始县
出让公告
  发布单位: 火标网  发布日期: 2025-07-19 14: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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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内容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将于****年*月*日**时起(延时的除外)在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变卖网络平台上进行为期**天的公开司法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车牌号为鄂*·*****号大众牌汽车,经车架号查询确定为****年大众途昂* ****** 四驱尊崇豪华版。

该标的物经网络询价确定参考价值为******.*元。

变卖价格为******元,竞价幅度为****元,保证金为*****元。

二、变卖流程:

*、网络司法变卖期为**天,如有竞买人在**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小时竞价倒计时;**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分钟内无人出价)。

*、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后,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

咨询电话:***********

淘宝技术咨询:**********

自****年*月**日起至变卖结束前*日止(节假日除外)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本院委托联系人咨询并统一安排看样。

四、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账户的,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必须在竞价程序开始前向法院提交委托材料(随带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经法院确认后可参与竞买。 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的瑕疵。

六、变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变卖成交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及变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标的物交付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按法律规定办理,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年*月*日前与本院联系。本案当事人无法通知的,自本公告公示满*日视为已经通知。本执行案件相关文书已邮寄或在建始县人民法院公告栏公告,被执行人无法收悉的,特在此公示,公示满五日即视为已通知。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竞买人报名参与变卖时,网拍系统冻结竞买人缴纳的变卖价全款,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变卖价全款自动解冻退回,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变卖价全款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变卖成交后,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价,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价,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买受人应在变卖成交后*日内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详细请咨询法院,并在变卖成交后*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到建始县人民法院(湖北省恩施州建始县广润社区红土中路)签署《变卖成交确认书》,办理变卖标的物交付手续。

*、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

户名:建始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开户银行:登录后查看

账号:*******************〔一案一账户账号〕

*、变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变卖价全款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一、关于变卖中悔拍的特别提示:

经过竞价变卖成交后,买受人反悔不交纳尾款的,从所交纳变卖价全款中扣留本次变卖标的所确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扣留的保证金依次用于支付变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变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竞买人反悔不交纳尾款导致人民法院重新变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再次参与竞买。

十二、变卖成交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号)规定,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变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并公示,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等信息;变卖期内无人出价的,变卖期结束时变卖程序结束,相关财产按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依法处置。

十三、本院已与登录后查看签订《司法拍卖房屋贷款合作协议》,有意向者可向业务人员咨询相关业务信息。

联系人:余春银

电话号码:***********

十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变卖须知。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项目官方指定标书制作单位:19352828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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